浅析“送回扣”与“吃回扣” 的法律风险与责任承担
本期高行律师为您解析“送回扣”与“吃回扣”的法律风险与责任承担。
▌回扣
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财务通则》的相关规定,第四十条,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企业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第四十七条,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企业。可知,销售方为采购方业务员提供的回扣本质上属于企业所有,业务员若暗中克扣可能涉嫌刑事责任。
▌ 法律责任
1、采购方“吃回扣”的工作人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相关规定可知,回扣本质上属于采购方企业所有,若采购方员工私自秘密收取回扣,采购方企业可以主张侵犯公司财产利益,要求返还回扣等。
2、采购方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吃回扣”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其被刑事处罚的起点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即:收取回扣6万元到40万元即可能构成本罪。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收受“帐外暗中”的回扣则按受贿罪论处。
▌ 法律责任
2、销售方向采购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送回扣”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其被刑事处罚的起点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行贿罪对应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即提供回扣6万元以上即有可能构成本罪。而根据收受回扣的主体不同,还可能构成行贿罪等罪名。
律师提醒
“送回扣”、“吃回扣”的行为不仅会破坏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还会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长远来看,更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切勿被眼前的利益蒙蔽,因小失大。打铁还需自身硬,企业只有立足自身产品质量,不断进行技术革新,提高信誉,久久为功,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